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最重要的包含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公司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方面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方面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能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三)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做监管: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工程完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核检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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